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9〕3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规定,全省过渡期内(2019年6月30日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原消防部门规定的审批要件和工作流程不变,验收备案部门调整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实行网下办理。具体受理范围、工作时限、备案抽查比例、办理流程和所用文书示例,按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执行。
二、为做好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验收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公众网上设置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结果公告栏,并将网址书面告知应急救援机构。对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在合格文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市、县级应急救援机构。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消防验收专职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开展消防验收工作。
四、满足线上联合验收条件后,符合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实行网上办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规则后,将对《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进行修订或废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消防部门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项目,仍由原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结。消防部门未受理或退办不予受理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超出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范围以外的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消防部门进行办理,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
附件: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7日
抄送:省应急救援总队
附件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验收工作手册(暂行)
一、验收范围与类型
验收范围暂定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根据验收范围分为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种类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列为消防验收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款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大于500m2或造价大于50万元)
(3)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4m)
(5)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上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二)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列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
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参与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二、验收标准
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实施。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程项目将依法按规定比例实施抽查,分为未抽中和抽中两种。具体抽查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50%];
(二)高层房屋建筑工程(24m-50m的公共建筑、27m-54m的居住建筑)[抽查比例50%];
(三)单、多层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四)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80%];
(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40%];
(六)装修工程[抽查比例50%];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40%];
(八)未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九)2009年5月1日前验收不合格至今仍未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抽查比例100%];
(十)其他房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30%]。
四、工作时限
暂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本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取得的审核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和消防施工);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及光盘电子版)。
注:括号内的要求以下相同的不再标出。
2.装修/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装修/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9)竣工图纸。
3.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公告网页打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是否抽中、抽中检查是否合格的公告网址备查);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竣工图纸。
(二)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表审查工程申报验收类型是否正确,申报验收类型错误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1)对于符合消防验收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按项目进行抽取工作,过渡期内采取摸取“双色球”的方式确定,抽取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标注是否抽中。对于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未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表和备案凭证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未抽中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三)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补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
(四)现场验收
1.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1)对于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该工程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行政处罚执行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2)现场验收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
(3)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应当允许建设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通过政务综合服务窗口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建设单位,合格文件应同时送达市、县级应急救援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验收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1)现场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2)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整改事项并处停止使用。
(3)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同意恢复使用,并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继续整改并继续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或时限界满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示例)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示例)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示例)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示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示例)
8.结果公告(参考示例)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印章)
填表日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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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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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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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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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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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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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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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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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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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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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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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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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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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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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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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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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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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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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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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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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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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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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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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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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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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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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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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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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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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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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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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 工 验 收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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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建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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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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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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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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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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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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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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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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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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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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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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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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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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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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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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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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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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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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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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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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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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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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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的材料: □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数量: 份(大写); □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数量: 份(大写); □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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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7.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2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住消验〔2019〕第0001号
(建设单位名称):
我局(委)对你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层数: 层,功能: ,高度: m,属于 )。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意见如下:
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
三、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局(委)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19年 1 月 15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 年 月 日
应急救援部门收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应急救援部门,一份存档。
附件3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住消验〔2019〕第0001号
(建设单位名称):
我局(委)对你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建筑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层数: 层,功能: ,高度: m,属于 )。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存在以下问题:
一、消防电梯前室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5.4条的规定。
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具备使用条件;应立即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对本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XX 市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19年 1 月 15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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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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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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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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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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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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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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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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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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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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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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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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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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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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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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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m)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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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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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 |
设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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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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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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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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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场 |
储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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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物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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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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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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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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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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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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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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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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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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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验收内容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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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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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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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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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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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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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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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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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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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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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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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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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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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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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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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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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防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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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灭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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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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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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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排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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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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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申报局部验收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注明。
5.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附件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X消竣备字〔2019〕第0001号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1月5日申报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地址: )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提供了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5.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数量: 伍 份(大写);
√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施工(消防)、检测单位(消防)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0.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数量: 壹 份(大写)。
经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已经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应当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注:备案编号 ,项目 未 \ 已 被抽中)
(XX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章)
2019年 1 月 5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6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X消竣查字〔2019〕第0001号
(建设单位名称):
我局(委)对你单位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备案凭证:X消竣备字〔2019〕第0001号)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层数: 层,功能: ,高度: m,属于 ),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存在以下问题:
一、消防电梯前室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5.4条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完成后,于2019年2月1日前向我局(委)申请复验。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19年 1 月 10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7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X消竣复字〔2019〕第0001号
(建设单位名称):
我局(委)对你单位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备案凭证:X消竣备字〔2019〕第0001号)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层数: 层,功能: ,高度: m,属于 ),复查情况如下:
一、消防电梯前室已设置乙级防火门,已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3.5.4条的规定。
复查合格,同意你单位恢复使用。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2019年 2 月 4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8
结果公告
可参考网站:
http://119.51.93.100:82/JDGG/WWGAList.aspx
http://119.51.93.100:82/JDGG/WWGAListS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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