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精神,按照《关于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数联〔2023〕1号)要求,从2023年4月19日至5月16日在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领域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现将开展专项行动中涉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
按照《关于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数联〔2023〕1号)要求,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实行统一部署、分口负责组织部署方式。我市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根据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积极制定此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准清理未退还的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及梳理对应的企业名单,全面掌握保证金沉淀及清退情况。
二、保证金清理原则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坚持“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做到应退尽退。
三、保证金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范围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
四、保证金清理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责任主体。
五、保证金清理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要高度重视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推动,制定工作方案。作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制度性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成效,更加深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有力促进招标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及时详细填报清理情况(见附件),不得瞒报、漏报,并在2023年5月16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原则,将吉林市地区房建及市政类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及时组织退还工作,做到应退进退,并将附件材料在上诉要求时限前上报相关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
(四)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站发布清退公告和清退结果。并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合开设保证金清理线索反映渠道,对存在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五)从今年开始,吉林市将把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列入全市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考核体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清理情况开展全省专项抽查,督促整改。
联系人:靳瑞哲,联系电话:0432-69985048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7号
附件:吉林市招标投标领域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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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